序言
2026年7月24日,中国发布了两项公告,在针对离岸信托或依据境外法律设立的具有信托功能的法律安排的税收征管方面迈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及
-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
两项公告共同构建了一个综合框架,涵盖了由中国内地税务居民(即“中国内地居民个人”)出资或控制的离岸信托,及由非居民个人出资且持有位于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的信托的税务处理。概括而言,下列对象及节点目前适用 20% 的个人所得税:
- 财产转入离岸信托时信托财产所产生的资本利得;
- 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即使该收益尚未分配);
- 实际分配及视同分配;及
- 离岸信托终止。
两项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具有追溯力,追溯范围可涵盖自2023年1月1日以来设立的信托。若涉及的未付税款金额“巨大”,税务机关可将追溯期延长至2023年之前。
然而,若相关个人属于新加坡税务居民,则可能受惠于《中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中新税务协定》)的保护。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第13(6)条的规定,如果个人具备《中新税收协定》项下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资格,则转让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特定例外情况除外)仅需在新加坡纳税。由于新加坡不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意味着离岸信托实际上可豁免适用这项税收新规。
至关重要的是,一个为期90天的过渡期于2026年7月24日开始,并将于2026年10月22日结束。在此期间,纳税人可规范其既有信托结构的税务状况,不加收滞纳金。鉴于过渡期已经开始计时,您务必立即采取行动,以确认《中新税收协定》是否适用于您的情况。
下文将介绍:(i) 税收新规的主要内容;(ii) 《中新税收协定》提供的保护措施;以及 (iii) 我们如何协助那些不确定自己能否享受《中新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的个人。
税收新规包含哪些内容?
谁会被征税?
受影响的个人包括:
- 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的中国内地居民个人(以下简称“中国内地委托人”)。这包括虽取得外国国籍或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但其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然而,两项公告并未对“主要经济利益”这一概念作出明确定义,从而导致了一定的不确定性。
- 将位于或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财产离岸信托,或其信托受中国内地居民实际控制的非居民个人(以下简称“非中国内地居民委托人”)。
- 从非居民设立的信托中获得分配的中国居民受益人。
何时可以征税?税率是多少?
| 节点 | 适用性 | 税率 |
|---|---|---|
| 委托人将财产转入离岸信托 | 适用于委托人是:
| 资本利得(即财产在转让时的市场价值减去其原值和合理费用)按20%的税率征税 |
| 信托财产产生收益 | 适用于委托人是中国内地委托人的情形 | 收益和资本利得按每年20%的税率征税,无论是否分配 |
| 分配及视同分配(即利用信托财产为居民出资人或其关联方提供抵押、担保、贷款、费用支付或其他利益) | 适用于委托人是:
| 分配和视同分配按市场价值的20%征税 |
视同出售:
| 适用于委托人是中国内地委托人的情形 | 收益按20%的税率征税 |
| 离岸信托终止或清算 | 适用于委托人是:
| 收益按20%的税率征税 |
《中新税收协定》提供哪些保护?
对于新加坡税务居民而言,《中新税收协定》第13(6)条规定,除以下几类财产外,转让任何财产所得收益仅在新加坡征税:
- 位于中国内地的不动产;
- 在国际航线上运营的船舶或飞机,或与此类船舶或飞机运营相关的动产;
- 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位于中国内地的不动产的股份;及
- 转让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至少25%资本的中国内地居民公司或其他法人的股份、参股或其他权利。
对于所有其他类别的财产,原则上应适用第13(6)条规定的剩余收益规则,以限制中国内地对新加坡税务居民的征税权。
谁能从《中新税收协定》中受益?
居住在新加坡的中国内地公民,如果能够根据《中新税收协定》确立其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将从剩余收益规则中获益最多。但是,如果一个人同时是两个缔约国(即新加坡和中国)的税务居民,又该如何处理呢?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新税收协定》,个人的税务居民身份将由《中新税收协定》的“判定条款”(第4(2)条)根据以下因素的优先顺序确定:
- 永久住所:个人被视为其拥有永久住所的国家的居民;
- 重要利益中心:如果个人在两个缔约国均拥有永久住所,则该个人被视为与其个人和经济关系更为密切的国家的居民;
- 惯常居所:如果无法确定重要利益中心,则个人被视为在其惯常居所的国家的居民;
- 国籍:如果个人在两国均无惯常居所,则该个人被视为其国籍国的居民;及
- 双方协商:在任何其他情况下,由两国主管当局通过协商解决该问题。
这些判定规则的适用示例之一,是如果纳税人被视为新加坡和中国的税务居民,并在两国均有住所。在这种情况下,将根据该个人的家庭所在地、商业利益、投资和日常活动等因素进行分析,以确定其主要利益中心。
要享受《中新税收协定》的优惠,个人应从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获得居民身份证明,以确认其根据《中新税收协定》享有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
如果中国对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提出异议怎么办?
即使客户符合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认定规则的“判定条款”,且新加坡国内税务局也认可,仍然存在中国税务机关持相反意见并试图将该个人作为中国居民征税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的补救措施是《协商程序》—— 这是《中新税收协定》下的一种争议解决机制,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和中国税务机关通过该机制努力解决有关《中新税收协定》适用方面的争议。
由于《协商程序》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负责执行,纳税人必须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提出申请才能启动该程序。据我们了解,迄今为止,大多数《协商程序》案例涉及的是跨国公司而非个人,而且是否接受《协商程序》申请由新加坡国内税务局酌情决定。
虽然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并不受理所有《协商程序》案件(尤其是在争议金额较小的情况下),但鉴于许多居住在新加坡的超高净值中国公民都受到新的离岸信托法的影响,或许可以劝说新加坡国内税务局受理此类案件。从政策角度来看,允许居住在新加坡的中国公民按照《中新税收协定》的规定作为中国内地居民纳税,也会削弱新加坡作为财富管理中心的地位。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如何为您提供帮助
中国离岸信托税收新规引发了复杂的跨境税务问题。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凭借自身的优势,能够协助客户应对这些挑战,尤其是获得《中新税收协定》提供的保护。
我们的团队可以针对中国离岸信托税收新规引发的各种问题提供全面的支持,包括:
- 就享受《中新税收协定》保护的资格提供咨询,并根据“判定条款”准备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的证据;
- 协助客户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以正式确认其在《中新税收协定》下的新加坡税务居民身份;
- 分析信托结构,以确定哪些财产属于《中新税收协定》的豁免范围,哪些财产可能受益于第 13(6) 条规定的剩余收益规则;
- 就重组方案提供咨询,以优化《中新税收协定》保护并最大限度地降低整体税务风险;
- 代表客户向新加坡国内税务局提交《协商程序》申请,包括准备申请材料和与新加坡主管当局协调;
- 与中国税务顾问协调跨境合规义务,包括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支持文件准备;及
- 就新加坡国内税法与中国新规之间的相互关系提供咨询,包括外国税收抵免的适用性以及新加坡属地税制的影响。
我们乐意与您探讨新规对您具体情况的影响,并协助您制定量身定制的策略。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有关区域税务事宜,请联系立杰亚洲的税务业务部了解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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