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中心与法律:董事须知 职业安全、施工风险及失误的真实对价

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企业将马来西亚视为东南亚数据中心和AI基础设施的重要落脚点。然而,随着马来西亚《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修正案全面生效,数据中心项目面临的监管要求和董事责任正快速升级。新法不仅将最高罚款提高十倍,更引入强制风险评估制度和董事个人责任机制。对于正在或计划进入马来西亚市场的中国投资者而言,建设速度已经不再是唯一考量因素,能否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与风险管理体系,将直接影响项目合规、融资、运营乃至董事会层面的法律风险。

序言

本系列咨询报告共三部分,第一部分题为“数据中心与法律:董事须知——职业安全、施工风险及失误的真实代价”,探讨了数据中心开发和运营中存在的职业安全与健康风险。报告分析了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下扩展的合规框架、2024年修订案后加强的执法力度,以及董事和高管日益增长的个人责任。第二部分将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适用于数据中心开发和运营的环境义务;第三部分将涵盖对邻近土地所有者的民事责任。

马来西亚的数据中心热潮真实存在,但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不容忽视

马来西亚的数据中心建设速度几乎领先于亚洲任何其他国家。目前,马来西亚已有87个数据中心投入运营。2021年至2025年6月期间,联邦政府批准了143个数据中心项目,总价值达1444亿令吉。仅2024年一年,数字投资就达到了创纪录的1636亿令吉,同比增长55.5%,其中超过四分之三的资金流向了数据中心和云基础设施。微软、谷歌、AWS、英伟达和杨忠礼集团等公司都在马来西亚开展业务,此外还有像中联数据这样的新兴企业。柔佛州目前约占马来西亚现有信息技术容量的80%。

然而,有关这一繁荣景象的报道,也指出了存在的弊端。《商业时报》指出,随着该行业“进入重置模式”,目前存在2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在现实场景中,建筑工地已经与当地社区、监管机构和执法部门之间产生了冲突。 

要点小结

  1. 虽然已有143个数据中心项目(总投资1444亿令吉)获得批准,但200亿美元的资金缺口以及日益增长的社区反对表明,该行业无法逃避其监管义务。

  2. 董事必须将合规视为项目交付的前提条件,而不是事后才应考虑的问题。

数据中心隐患及其实际代价

数据中心的建设和运营存在特定的隐患,每一种隐患都会带来真实的经济和法律后果:

电气隐患——高压开关设备、不间断电源 (“UPS“) 系统以及工业规模的备用电源。一旦发生故障,意味着长时间的停机以及服务水平协议违约赔偿。

冷却系统风险——氨基和乙二醇基冷却剂,以及用于人工智能密集型机架的液冷/浸没式冷却。一旦发生泄漏,则意味着清理费用和第三方索赔。 

密闭空间作业——管道、冷却机房、地板下通风管道。一旦发生事故,将导致职业安全与健康部的起诉和现场关闭。 

灭火系统隐患——洁净气体灭火系统存在窒息和压力释放风险。一旦发生泄漏,则意味着收入损失和人身伤害索赔。 

噪音——来自 UPS 设备和工业规模冷却设备的噪音。违规行为将导致赔偿诉讼和执法行动。

这些隐患并非假设。2024年9月,新加坡Digital Realty公司SIN11工厂发生锂离子电池火灾,耗时36小时以上才被扑灭,期间动用了四台水炮并疏散了整栋大楼的人员。在香港,SUNeVision公司一家工厂在进行冷却系统维护时发生爆炸,一名工程师被送往医院。这些正是马来西亚监管机构要求运营商控制的损失类别。

要点小结

  1. 根据修订后的《199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上述每项隐患都属于可被起诉的风险。

  2. 区域性事件(新加坡、香港)证实这些并非假设——它们是此类资产运营的现实。

  3. 在动工前进行审计。最经济的合规措施是在监管机构介入之前采取的措施。

法律得更加严厉《职业安全与安全法》202461日之前和之后的比较

2022年《职业安全与健康(修正)法》自2024年6月1日起生效,从根本上重塑了执法格局。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已被完全废除,《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管辖范围现已扩展至马来西亚所有工作场所,结束了过去三十年来对第一附表以外行业的豁免。职业安全与健康部的权力更加广泛,处罚更加严厉,董事的个人责任也更加明确。自该修正案生效以来,一直关注执法情况的从业人员指出,执法模式发生了决定性的转变,“从纠正性合规模式转向威慑性执法机制”,调查升级到起诉的速度更快,执法部门也更倾向于追究董事和高管的个人责任。

对于一个正努力弥补200亿美元资金缺口并应对日益高涨的社区反对的行业而言,这种转变不容小觑:如今,企业一方面承受着追求速度的巨大商业压力,另一方面又要应对大力惩治抄捷径者的监管机制。

18A条:委托人对指定承包商的责任

如果一家公司不仅指示承包商执行什么工作,还指示如何执行,那么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第 18A 条,该公司就成为“委托人”,并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对该承包商、其分包商及其员工负有责任。仅指定工作结果(而非方法)本身并不会触发《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第 18A 条,但《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第 17 条和第 18 条可能仍然适用。

对于数据中心运营商而言,这一点在建筑施工和装修阶段尤为重要,因为在这个阶段,总承包商、机电分包商以及专业的制冷或电气安装人员很少会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工作。监管机构关注的是谁控制了工作环境,而不是谁签署了分包合同——外包工作并不意味着责任也随之转移,而且承包商越深入地参与日常运营,就越难以辩称责任在于他人。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8B(1)条:强制风险评估

所有雇主、个体经营者和委托人均须评估工作场所中雇员和非雇员面临的安全和健康风险。评估义务是强制性的,没有“尽可能”的余地。每次风险评估必须满足以下四个要求:

  1. 以书面形式记录;

  2. 当评估结果失效或工作场所发生重大变化时,必须进行复核;

  3. 由合格人员进行;及

  4. 涵盖设施内的所有运营、活动和工作流程,而不仅是抽样检查。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8B(2)条:实施管控措施

如果风险评估表明需要进行风险控制,则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 第 18B(2) 条,雇主、个体经营者和委托人必须实施控制措施。这些控制措施必须按照以下强制性层级实施,而非以成本最低或速度最快为准:

  1. 消除:彻底消除隐患。

  2. 替代:用隐患较小的替代品进行替换。

  3. 工程控制:将人员与隐患源隔离。

  4. 管理控制:改变人员工作方式。

  5. 个人防护装备:使用个人防护装备保护工人(仅限用作最后手段)。

与第 (1) 款一样,对于实施控制措施的义务,没有“切实可行”的限定条件。如果风险评估文件识别出隐患,但未实施相应的控制措施,则不视为合规,而是表明存在已知但未解决的风险。

规定前(2024年6月1日前)后(2024年6月1日后)董事责任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适用范围 限于附表一所列行业马来西亚境内所有工作场所 – 没有例外-
一般注意义务(第15条) RM50,000.00不超过RM500,000.00的罚款;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职业安全与健康部改善/禁止通知(第49条) 不超过RM50,000.00的罚款;不超过五年的监禁不超过RM500,000.00的罚款;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董事/高管个人责任有限明确:第52条下的连带责任-
强制性风险评估(第18B条)无同等规定每名雇主都负有绝对、无条件的法定义务
委托人对指定承包商的义务(第18A条)无同等规定不超过RM500,000的罚款;不超过两年的监禁
安全与健康协调员(第29A条)无同等规定不超过RM50,000的罚款;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
工厂/机械适用性证书适用《1967年工厂与机械法》不超过RM500,000的罚款;不超过两年的监禁(《2024年职业安全与健康(要求适用性证书的工厂)条例》)

要点小结

  1. 所有数据中心工作场所均已纳入《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的适用范围 – 没有例外。

  2. 最高罚款额提高了十倍(RM50,000.00 → RM500,000.00)。

  3.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2条,董事面临个人刑事责任。

主要区别:《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5条与第18B条对比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5条——一般注意义务——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限定。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1条,被指控的雇主可以通过证明采取更完善的措施并非切实可行来抗辩。该项抗辩的力度取决于风险的严重程度、知识水平、措施的可能性以及实施成本。

《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8B条没有此类限定。该项义务以绝对、无条件的方式表述。要么进行了适当的风险评估(并在必要时实施了风险控制),要么没有进行。没有同等的免责途径。

这对董事意味着什么

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5条,公司可以通过证明其已尽一切合理可行的努力来抗辩。而根据《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8B条,职业安全与健康部只需证明公司未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或未实施已确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即可。对于监管机构而言,举证责任在程序上更为简便,而对于被告而言,举证责任则更为艰巨。

由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8B条更容易证明——只需核查文件,而非进行事实密集的可行性评估——因此,监管机构越来越倾向于将其作为《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15条之外的首选或附加指控。这使得所有未记录适当风险评估流程的董事会面临更大的诉讼风险。

董事会的义务

当法人团体因违反《职业安全与健康法》而被定罪时,每名董事、经理、秘书或类似人员均被视为犯有同一罪行——这是一种可反驳的有罪推定。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人员,由其以优势证据证明,该罪行的发生未经其同意或默许,且其已尽一切合理努力防止该罪行的发生。两项要求必须同时满足;仅证明其中一项不足以构成有效举证。监管机构刻意采取这种追究个人责任的途径:公司罚款本身可以作为经营成本承担,而个人承担责任则能促使人们更加重视预防而非补救。

由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52条将举证责任置于董事而非监管机构,因此唯一有效的辩护策略是在事故发生前而非发生后建立。一份记录在案且定期更新的风险评估报告,涵盖电气、冷却、密闭空间、消防和噪音等隐患,是董事履行尽职调查义务这一辩护理由所需的主要证据。如果没有这份报告,《职业安全与健康法》第 52 条将无从适用。

董事会必须确保每个数据中心都制定并定期更新风险评估文件,涵盖电气、冷却、密闭空间、消防和噪音等隐患,因为缺少此类文件本身就构成可起诉的违法行为。

预告境法下的平行风险

在马来西亚的环境法律下,数据中心面临着平行风险,严格责任和个人责任制度的适用方式与《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下的适用方式基本相同。本系列报告的第二部分将全面探讨该制度。

本文仅供一般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关于马来西亚数据中心监管合规的具体指导,请联系本页列出的团队。

有关区域数据、数字经济以及雇佣事宜,请参阅立杰亚洲的数据与数字经济业务部雇佣业务部,了解更多信息。 

本文由 Christopher & Lee Ong 所合伙人 Shannon Rajan 撰写。

撰稿说明 

本法律动态 Christopher & Lee Ong 合伙人 Adam LeeJohn RolanKelvin KhoRubini MurugesanShannon RajanSivaram PrasadOoi Ju-Lien Yau Yee Ming 共同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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