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骏能律师是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航运与国际贸易业务组的合伙人。
吴律师代理各类商业及公司纠纷,包括国际贸易、航运、合资企业及民事欺诈纠纷。吴律师拥有丰富的经验,经常处理复杂的高价值纠纷,这些纠纷往往具有国际性,包括与航运和国际贸易、贸易融资(尤其是信用证)、能源、石油和天然气、合资和股东有关的纠纷。他尤其擅长处理涉及民事欺诈的案件,是进行彻底调查的专家。
吴律师的调查技能在为客户发现关键证据、实现有利结果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吴律师在处理紧急禁令方面也拥有良好的记录,包括获得和解除玛瑞瓦禁令、反诉防范性禁令、因违反保密规定而产生的禁令以及限制股东行使权利的禁令。
吴律师曾在新加坡最高法院、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阿联酋海事仲裁中心和特别仲裁等各种场合成功代表银行和金融机构、国有实体和高净值个人。他还协助客户从新加坡法院获得支持仲裁的临时和最终救济,如禁令、担保和执行令。
值得一提的是,吴律师曾代表一家商品贸易公司的清算人处理一起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纠纷,并在DMZ v DNA [2025] 2 SLR 398一案中就新加坡仲裁法的新颖问题取得了里程碑式的判决。该案荣获2026年亚太地区诉讼先锋具影响力案例奖。
吴律师精通英语和普通话,对在中国和本地区开展业务的法律和文化方面的细微差别有着敏锐的理解。最近,由于他在与涉华纠纷方面接受过专业培训并积累了丰富经验,他接到了越来越多涉华诉讼委托。他曾为众多中国客户就涉及中国法律、中国证人以及中国文件和合同等涉华要素的事务提供咨询及担任代理。
吴律师目前是新加坡律师公会公共与国际法委员会成员,及国际律师关系委员会成员(中国分组)。他也是国际律师协会海商法委员会成员。
重要案件和交易
航运、国际贸易、贸易融资
- 为中国国有石化公司担任代理,成功处理在新加坡法律程序中针对银行在信用证项下逾2,000万美元的付款争议: Sinopec International (Singapore) Pte Ltd v 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 Ltd [2024] 3 SLR 476。
- 为15家以上银行担任代理,处理 Agritrade International Pte Ltd 涉嫌的逾10亿美元欺诈性贸易交易。成功在两周内为银行取得 马瑞瓦禁令,并主导跨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英国、香港、中国、马来西亚及印尼的调查。
- 为两家贸易融资银行担任代理,对一家中国石油贸易公司提起诉讼,涉及涉嫌欺诈交易,处理贸易争议及逾7亿美元的破产程序。成功主导并开展在中国内地及香港的重大境内外调查。
- 为一家大宗商品贸易公司清算人担任代理(源自境外破产程序),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及法院诉讼中处理金额逾1亿美元争议。其中一项法庭程序提出了有关新加坡仲裁法中有关法庭干预和对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主簿官行政决定提出质疑的新问题。见 DMZ v DNA [2025] 2 SLR 398 ,该案还获得了 2026 年亚太地区诉讼先锋具影响力案例奖。
- 在涉及煤碳、铁矿石及镍等不同大宗商品的仲裁中,为不同中国国有企业和贸易公司担任代理。
- 为贸易融资银行担任代理,在新加坡法院就7,600万美元的错交货物索赔案出庭。
- 为两家贸易融资银行担任代理,调查并在新加坡法院处理某石油巨头涉嫌的逾6,000万美元循环石油交易。
- 为不同铁矿贸易商担任代理,处理因澳大利亚南部OneSteel Manufacturing Pty Ltd的管理而产生的争议。
- 为一家中国银行担任代理,处理复杂的跨境诉讼,在新加坡和英国进行贷款追收和抵押执行,其中提出涉及禁诉令、、反禁诉令、反反禁诉令及异地未决诉讼等新问题。见 Spec 1 Limited & Ors v Export-Import Bank of China [2026] EWHC 1162 (Comm)。
商业、合资与股东纠纷
- 为一家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代理,参与在新加坡举行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该仲裁涉及一项标的额约4亿美元的合资及股东纠纷。并在新加坡法院为仲裁申请紧急禁令以协助仲裁。
- 为一家代理日本制药公司担任代理,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中处理逾8,000万美元的合资纠纷。
- 为一家新加坡上市公司的中国籍执行董事担任代理,处理股东纠纷:Shanghai Turbo Enterprises Ltd v Liu Ming [2019] 1 SLR 779。
禁令
- 为一家中国国有银行担任代理,成功在新加坡法院获得准合同反诉讼禁令,该禁令源于船舶被扣押以及阿联酋因违反仲裁协议而启动的诉讼程序:Hai Jiang 1401 Pte Ltd v Singapore Technologies Marine Ltd [2020] 4 SLR 1014.
- 成功撤销马瑞瓦禁令及限制股东行使权利的禁令: Shanghai Turbo Enterprises Ltd v Liu Ming [2019] (2018年第155号传票) (未公开报道).
- 为一家中国国有船舶管理公司担任代理,成功获得针对其前任总经理的马瑞瓦禁令,该禁令涉及商业上违反信托义务及收取秘密利润的行为。
会员资格 / 董事身份
- 英国特许仲裁员协会会员 (MCIArb)
- 新加坡律师公会国际律师关系委员会成员(中国分组)
- 新加坡律师公会公共与国际法委员会成员
- 国际商事仲裁理事会青年会员
-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青年会员
- 新加坡海事法协会会员
- 国际律师协会海商法委员会成员
著述
- 《独立禁令与域外送达:是时候重新审视了吗?》 [2026] SAL Prac 22
- 《扩展的 Angelic Grace 原则(Hai Jiang 1401 v Singapore Technologies Marine Ltd(“Seven Champion”))》,LexisNexis PSL 实务系列
- 《当事人自治与合同神圣不可侵犯的主导地位:Vinmar Overseas (Singapore) Pte Ltd v PTT International Trading Pte Ltd [2018] SGCA 65》,新加坡法律博客
- 《船东留置权与国际仲裁临时保护措施——以 The Moscow Star 和 Five Ocean Corp v Cingler Ship Pte Ltd 为例》,新加坡法律博客
- 《表面证据标准、简单仲裁条款与仲裁庭的组成:KVC Rice Intertrade Co Ltd v Asian Mineral Resources Pte Ltd and another suit [2017] SGHC 32》,新加坡法律博客
赞誉
- 2015年国际海事法与贸易法研究所商事与海事法全国模拟法庭竞赛冠军
- 2018年新加坡海事法协会(MLAS)模拟法庭竞赛亚军